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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第3項第3款第1目規定,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教職員可依照同條例第32條第4項第1款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如果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依照同條例第31條第3項第3款第2目,應支領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