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第3項第1款第1目規定,教職員年滿六十歲者,可依據同條例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 若是年齡未滿六十歲的話,則可依照同條例第32條第4項第1款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