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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被盜用

個人資料被盜用

公司團體未制定完善的個人資料維護措施,致他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時,當事人請求的方法及時效,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未規定。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條規定:「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及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當事人應先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方得請求金錢賠償,且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不行使,則不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