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第28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公司團體未制定完善的個人資料維護措施,致他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時,當事人得請求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