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即所謂的重製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除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 民眾若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