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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職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退休者,一次退休金應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且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部分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則是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如果是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一次退休金,則是依照同條第2項第1款第1目、第2款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退撫新制實施後則依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並且依照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應依所訂的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以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為標準計給。此外,如果是教師及校長符合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的話,一次退休金之給與則依照同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增給退休金基數,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施行後退休者,其計給標準則是依照同條例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而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規定,可領取一次退休金的條件和限制各有所不同,以下將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