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已納入職安法保障範圍,因此要派公司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