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團體未制定完善的個人資料維護措施,致他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及請求方法,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