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期限屆滿前,繼承人出面承認繼承後,即回歸辦理繼承的通常程序,由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即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