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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作保

替人作保

保證人就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依民法第742條第1項規定,皆得主張。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依同條第2項規定,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依民法第742-1條規定主張抵銷。

主債務人對於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得依民法第744條規定主張拒絕清償。

惟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以後,債權人就不必等到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才能對保證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