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514條之4第1項、第2項的規定,旅遊開始前,旅客得在約定的時間內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原則上旅行社不得拒絕;其中因此增加的費用,旅行社可以要求旅客支付,若有費用減少的話,旅客則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