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賣場購買冷氣機附贈送冰淇淋機,與賣場間成立買賣契約。消費者使用後,發現冷氣機可使用,冰淇淋機無法使用時,得行使哪些權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在賣場購買冷氣機,不適用通訊或訪問交易的規定,消費者不享有七日鑑賞期的權利,而主張無條件退貨。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第359條本文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及第362條第2項規定:「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依主從關係原則,附贈商品的保固責任亦應從主商品的原則,冷氣機可使用,所以只能對冰淇淋機退換貨,不能一併主張冷氣機退貨。 消費者退貨時,須檢具購買憑證(含發票、會員消費紀錄、收據、收貨單或其他佐證資料)及完整或非完整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