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得以利用其著作的財產上權利,也就是一個著作具有財產價值的利用權能集合,即所謂著作財產權,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而著作財產權期間的計算,主要是以著作人的生命作為標準,說明了著作權法應以著作人為中心,而非以著作權產業為中心,以下分別就著作發表的時間點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