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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K他命施用或販賣的法律責任

所謂意圖販賣而持有,是指當事人起初以非營利的目的而買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之後才另行起意販賣營利,而尚未著手實行販賣行為而言。

K他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的「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依據同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