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進行人肉搜索並公布在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時,主要就是想讓被害人因為個資洩漏而受到不必要的困擾。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原則上應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也就是說我們即使蒐集個資也不能隨意使用,像是故意公布他人個資於網路上的行為,已違反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並足以對他人產生損害時,根據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遭到公開個資的被害人,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即使受到非財產方面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要是其名譽被侵害的話,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要是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並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