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騷擾的被害學生法定代理人可以用書面向性騷擾者所屬學校申請調查。因此當家長具名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後,依照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該在二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非是不受理該案件,否則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學校都應該在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而且除非案件複雜,不然學校應該在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