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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

收養子女

依據民法第1081條第1項各款規定,養父母、養子女的一方,有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情形之一,法院得依養子女或養父母的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此為所謂的「判決終止」收養,另外,如果養子女為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081條第2項規定,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