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因此如果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所製播的廣告有內容不實或誇大,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可以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