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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

遺產分配

在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的時候,應該要選定遺產管理人來作為納稅義務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在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時候,如果從死亡開始六個月內沒有選定並呈報法院,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稽徵機關就可以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這種情形下,遺產稅六個月的申報期限,就可以依照同法第23條第1項但書規定,從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那天開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