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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

飼養寵物問題

什麼是「野生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規定,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又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規定,區分為「保育類」和「一般類」兩種。其中保育類野生動物又分三種: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者;一般類野生動物係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買賣行為,法律上沒有特別的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考量到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因此禁止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

放生活動如果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買賣行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違反者得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