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未滿二十歲青少年,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得吸菸。 此外,若青少年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依菸害防制法第21條規定應該阻止青少年進入吸菸區,已經進入吸菸區時則應該勸他離開。若有青少年吸菸的情形,依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吸菸的青少年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請家長或監護人使其到場。若是應該接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的青少年,依同條第2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未成年者,則處罰家長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