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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糾紛

打工糾紛

工作時可能會產生各種狀況,也有免不了該加班的時候,既然員工的工作量已經超過了原先的約定,員工即有請求加班費的權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等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如果在兩小時以內,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的加班費;如果還有延長工作的必要,得再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以內,這段期間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的加班費。若是雇主要求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則參照同條第2項規定,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如果有雇主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卻不給或少給加班費,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