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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

離婚問題

若係經由離婚協議約定贍養費之給付方式者,此時協議即具有財產契約之效力,如給付之一方於離婚後因財力變動,致無法支付贍養費時,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因此若無法經由協議方式減少給付,可依法規定訴請法院減少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