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已毀損致不能修復時,根據民法第215條規定,此類情況屬於法律上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可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又被害人原本已將車輛或物品出售給其他人,卻因事故毀損導致無法達成出售目的時,根據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仍得就原本出售可預期得到的利益,向肇事駕駛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