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工不幸受到天然災害的侵襲而受傷或是生病時,由於身心狀況已暫時無法工作,自然可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如果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但給付不到工資的半數時,缺少部分由雇主補足。 如果勞工的傷病情況嚴重,使得未住院請假期間在一年內合計超過三十日,或住院請假期間在二年內合計超過一年,且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雇主得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予以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