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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毒品責任

共用毒品責任

蝴蝶片或佐沛眠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的「第四級毒品」,販賣第四級毒品者,依據同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依據同條第6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

另外,就算只是行為時主觀上有販賣的意圖而持有第四級毒品,依據同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也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而對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將減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