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之間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像是玩弄調戲胸部或性器官、不當親吻、口語上的挑逗、開黃腔等,都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稱「性騷擾」之情形,依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