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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點:「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第30點:「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四)其他違禁物品。」綜上,教師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槍砲、彈藥、刀械、毒品等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空間(如抽屜)。無正當理由,教師搜索學生書包、抽屜,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如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第4目規定,得記大過;如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依同條第2項第5款第3目規定,得記過。教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依同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規定,得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