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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買家享有七日鑑賞期的權利,可以無條件退貨。
但是,如賣方為個人而非企業經營者時,則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按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及第359條本文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賣家應擔保商品交付前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商品為仿冒品或與照片不符,可視為瑕疵,買家得解除買賣契約。同時賣家亦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70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