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如果要請產假、陪產假或是育嬰假的時候,雇主不能拒絕,如果雇主拒絕的話可以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依同法第38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受僱者因為老闆不給假而受到損害,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及第30條在兩年內請求賠償,且同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可以因為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否則一樣依同法第38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