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屬關係,對於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行為,則屬違反刑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的「利用權勢性交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為猥褻之行為,則依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