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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騎車

青少年騎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5款第115條之7第1款規定,機車騎士、後座乘客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均負「配戴」安全帽的義務。如果駕駛或乘客只是「攜帶」安全帽,卻沒把安全帽戴在頭上,其實就跟沒戴安全帽一樣,無法發揮保護騎士及乘客的效果。若警方查獲,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對機車騎士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或依據同條例第73條第4項規定,對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處三百元罰鍰。

此外,萬一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騎士或乘客受傷或死亡,除了負擔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在日後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時,對方也可能依據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規定,主張駕駛沒戴安全帽,對於損害發生「與有過失」,而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