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所限制的事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時,按同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改善,若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