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公寓大廈防火巷弄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又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住戶規約雖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但牴觸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依上開規定,住戶不得私自使用防火巷或與大樓住戶約定專用防火巷並設置路障。住戶私自使用防火巷或與大樓住戶約定專用防火巷並設置路障,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檢舉,依據同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除得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外,並應予以拆除。
此外,住戶如意圖將防火巷專供己用而排除其他住戶之使用權,將該防火巷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依據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可能有構成竊佔罪。另阻塞逃生通道,至生危害於他人生命,依據同法第189條之2規定,亦可能會構成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