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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施工糾紛

住宅施工糾紛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將派員到工地檢查,若施工產生的噪音超出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的管制標準時,主管機關得依據同法第24條規定,要求營建工程限期四日內改善,如期限過後仍未符合噪音標準者,得按日或按次處以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或令其停工。

另外,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的噪音管制區內,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皆已公告住宅及公寓大廈禁止施工的時段。若在公告禁止施工的時段仍進行施工,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者,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3條可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如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