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只有規定校園性騷擾的被害學生可以用書面向性騷擾者所屬學校申請調查的規範,至於申請期限並沒有限制。也就是說,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平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平法受理調查。所以在畢業生提出申請調查後,按照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該在二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非是不受理該案件,否則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學校都應該在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而且除非案件複雜,不然學校應該在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另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當保密學生身分相關資料,要是洩漏出去的話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可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學校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告知受害學生可以主張之權益等,必要時還應當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