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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性騷擾

公共場所性騷擾

被騷擾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針對因行為人騷擾行為而遭受的財產損害或非財產損害部分,請求損害賠償,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