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賣家應擔保商品交付時具備所保證的品質,商品為仿冒品或與照片不符,可視為欠缺保證品質,買家得請求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