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

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債權申報期間屆滿後,始得按同法第1181條規定,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若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還有賸餘,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