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僱人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至3款的投保天數的話,可以請領同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的分娩費以及同條項第2款的生育補助費,而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的補助金額都是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三十天。另外,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如果生產或早產的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話,分娩費可以比例增給。 在育嬰假部份,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符合同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資格的勞工,育嬰津貼以申請留職停薪的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同法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如果同時輔育兩名以上的子女的話,育嬰津貼發給一人為限,而父母如果同時是被保險人的話,也可以同時請領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