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照同法第21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 並且依照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如果是因為同法第21條第2項第1款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而命令退休的話,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