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0條第3項第1款各目規定,公務人員依同法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者,如果任職滿二十年者,若年滿六十歲可依照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若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同法第31條第4項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
依照同法第30條第3項第2款、第3款第1目規定如果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以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且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照同法第31條第4項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
此外依照同法第30條第3項第3款第2目規定,若是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