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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

旅行契約訂定時,通常會有約定組團的人數,因此如果因未參加人數未達契約約定的人數的話,自然無法成行;而旅行業者應該要在預定出發日前七日以前通知旅客解約,或是經旅客同意下,改訂提前或延後或其他地點的旅遊契約,而對於這種不能成行的情況,旅行社並不需負擔賠償責任,並且在解約或改訂契約時,應將護照費、簽證費、或其他規費等代為繳交的行政規費扣除後退還或扣抵。

此外,也會有因天災、地變、戰亂或傳染病或暴動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導致旅遊的全部或一部分無法進行,此時旅行社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不過如果旅客在出發前,認為旅遊地區有發生問題,但是因為政府的旅遊警戒尚未變為紅色時,旅客可基於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有所危害的情況下,解除契約,不過需要依定型化旅遊契約書的約定,另外賠償旅行社不超過百分之五的旅遊費用。

而此處所規定的賠償請求權,依照民法第514條之12的規定,在一年間不行使的話,即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