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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

行車糾紛

用髒話或言語攻擊他人等公然使人難堪的行為,若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屬於民法第195條有關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人格,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名譽被侵害者,得依同法第18條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公開或登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