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智慧查找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路徑: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違法失職撤職
十職等或相當於十職等以上公務人員
監察院主動提出彈劾
撤職處分前
懲戒法庭對於準備給予撤職處分的公務人員,在收受移送案件後,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第1項
規定,應要求當事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