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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性騷擾

公共場所性騷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被騷擾人可以向行為人所屬機關、機構等單位提出申訴;或其為首長,向其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抑或行為人為其他身分時,向警察提出。

如果調查屬實則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所屬機關、機構等單位的懲處,例如記過、要求行為人道歉等等;也可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抑或同法第83條第3款規定,處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