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且依照同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至於在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一次退休金依照同法第27條第2項第1款第1目、第2目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一次退休金,依照規定之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以同法第28條第1款規定,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之標準來計算給予。
退撫新制實施後的部分,則是依照同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之標準來計算給予
而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可以請領一次退休金的情況各有不同,以下將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