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第359條本文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賣家應擔保商品交付前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商品為仿冒品或與照片不符,可視為瑕疵,買家得請求減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