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罹患職業疾病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勞保局請求勞保給付,亦即向雇主抑或勞保局取得「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與「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按同條例第39條、第40條規定,執此至特約醫院求診或住院,僅負擔甚少比例之自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