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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糾紛

房地產買賣糾紛

建商在建材選材不當或施工技術不佳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通風不良、地板磁磚隆起或破裂、牆面出現裂縫等問題。買方在購屋的時候,應按民法第356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查。如有問題,則應依契約所定,在保固期間內要求建商修繕。同條第3項規定,不能即知的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但如果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就不適用這些規範。至於因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解除權或請求權,依同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的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